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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丨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关于工业标准化厂房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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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工业标准化厂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2月1

 

 

关于工业标准化厂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标准化厂房不动产登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制造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邯政办〔2018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分割和登记。

工业标准化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统一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化厂房功能,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已建成的工业标准化厂房按幢、跨、层等分割成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分割转让是指工业标准化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经辖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按幢、跨、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第三条  工业标准化厂房按幢、跨、层设立不动产单元,必须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且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等设计要求,应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出具该厂房属于工业标准化厂房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的书面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指标予以核实,并由申请人出具不改变房屋规划设计和每层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书面承诺。按层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在层内进行分割。

第四条  工业标准化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使用土地为工业用地“标准地”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履约监管工作。宗地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建筑区内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可以按幢设立不动产登记单元,但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注记起止时限)。

第五条  按幢、跨、层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持不动产权证书、《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等要求,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第六条  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只涉及分割的,审查意见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内容,以及工业标准化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二)涉及分割转让的,审查意见应包括本款第(一)项内容审查外,还应包括受让方准入资格的内容,主要是受让方是否为有工商登记的独立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  工业标准化厂房申请按幢、跨、层办理首次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证明(含营业执照);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四)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规划的材料;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竣工的材料;

(六)工业标准化厂房测绘报告;

(七)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第四项和第五项要求的材料;

(八)分割方案;

(九)辖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分割的意见;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需要按幢、跨、层办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买卖合同;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分割转让方案》及辖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分割转让的意见。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条  按幢、跨、层设立不动产单元,分别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按幢、跨、层的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2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整体工业项目登记的不动产,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按幢、跨、层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国家和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从其规定。